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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理消防項目的審批 |
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審批規范
一、審批項目依據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(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8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
和國主席令第四號公布)第十條。
二、審批時限:20個工作日內完成。
三、審批權限:
1、市消防局防火監督部建審處建審的項目由防火監督部驗收辦驗收;
2、其它項目按照管轄分工原則行使審批權。
四、申辦人需提交下列材料:
1、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應報送以下材料:
(1)《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》(一式兩份);
(2)建設過程中消防部門的所有建筑消防設計審核文件復印件(一式兩份);
(3)消防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(兩份原件);
(4)消防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(復印件,加蓋單位公章);
(5)申報表上填寫的各種消防產品(含防火阻燃材料)的檢測報告;
(6)《消防驗收自檢自驗合格報告》。
2、建筑裝修改造工程消防驗收須提供材料如下:
(1)建設單位提出的驗收申請(加蓋公章);
(2)建設單位填寫的《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》(一式兩份);
(3)建設工程中消防部門的建筑消防設計審核文件(復印件);
(4)消防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(原件);
(5)申報表上填寫的裝修材料(壁紙、地毯、紡織物)的檢測報告(復印件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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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服務范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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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. |
內資公司的注冊登記 |
| 2. |
外國投資者在深圳設立辦事處、代表處的登記 |
| 3. |
內、外資企業增加注冊資本股權變更等 |
| 4. |
內、外資企業稅務代理 |
| 5. |
內資公司經營范圍涉及政府主管部門審批的代理申請 |
| 6. |
內、外資企業的年檢 |
| 7. |
資本驗資、審計、資產評估 |
| 8. |
香港公司、BVI公司、海外公司注冊 |
| 9. |
外國人居留證、就業證、香港公司開業文件認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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