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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行政許可內容
市屬管轄范圍內公共場所衛生許可。
二、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
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》(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)第四條、第八條。
三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材料
1、在申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時,首先應提交下列材料:
(1)《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申請書》和《衛生許可證申請書》(原件各1份,應加蓋申請人公章);
(2)營業執照、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之一(驗原件、交復印件1份)(本實施辦法規定);
(3)經營場所合法證明(如房屋租賃合同、房產證等)的復印件1份;
(4)生產、經營場所的總平面圖和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(原件1份);
(5)涉及文化娛樂項目的,應提供市文化部門的立項批準書(驗原件交復印件1份)。
2、在申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項目竣工驗收時,還應提交下列材料:
(1)有資質認證的單位出具的《建設項目工程竣工衛生學評價報告》(原件1份)
(2)《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基本情況登記表》(1份、驗原件)
四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
佛山市衛生監督所。
五、行政許可決定機關
佛山市衛生局。
六、行政許可程序
申請——受理——審查——決定
七、行政許可時限
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