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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行政許可內容
從事道路貨運經營(不含危險貨物運輸)。
二、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
《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》(交通部令2005年第6號發布)。
三、申請材料
申請從事道路貨運經營需提交的申請材料:
1.《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》;
2.企業章程(原件1份);
3.身份證明文件,其中:
(1)申請設立道路貨運經營企業的,提交擬設企業的投資人、負責人身份證明(復印件各1份,驗原件),經辦人的身份證明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,授權委托書(原件1份),擬設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《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》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;
(2)已成立企業申請從事道路貨運經營的,提交《營業執照》正本及副本(復印件各1份,驗原件),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(原件1份),法定代表人身份證(復印件1份),經辦人的身份證明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,授權委托書(原件1份)。
4.機動車輛行駛證、車輛技術等級鑒定證書或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(復印件各1份,驗原件);如申請人尚未購置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車輛,應提供擬投入車輛承諾書(原件1份),包括車輛數量、類型及裝備等級、技術等級、購置時間以及相關責任等內容;
5.駕駛員的身份證、駕駛證、從業資格證(復印件各1份,驗原件);如以上人員為擬聘用人員,申請人還應提供擬聘用人員承諾書,承諾在取得《道路運輸許可證》后一定期限內聘用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人員以及相關責任等;
6.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(原件各1份)。
法律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》第二十二條。
行政許可程序
(一)一般程序:
1.受理申報;
2.內部初審;
3.業務專家審核小組審核;
4.復審、簽發文件。
行政許可時限
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予以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;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