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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(乙種)核發辦事指南
獲得批準證書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(乙種)的經營業務,證書有效期3年,超過有效期的,需重新申報。
設定依據 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三十二條(2002年11月1日實施)
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344號,2002年3月15日實施)第二十九條
(一)審批條件
1、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;
2、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,并取得上崗資格;
3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;
(二)申請資料
1、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》一式三份及電子版一份;
2、具有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單位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;
3、經營和儲存場所、設施、建筑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的復印件;危險品經營、儲存場所、設施的防雷檢測報告;
4、經營和儲存場所、設施的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復印件;
5、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、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;
6、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;
7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;
8、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發票的復印件;
9、新設立的企業,須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《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》。
(三)審批決定機關 佛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
(四)審批程序
1、申報單位向各區安監局遞交書面申請和所需資料;
2、區安監局進行初步審查,符合條件的開具受理通知書;
3、區安監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,審查合格的,發放批準證書;不符合條件的,退回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。
審批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
二、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、儲存企業審批辦事指南
獲得批準后方可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、儲存的工程項目。
設定依據 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二十六條(2002年11月1日實施)
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第九條(2002年3月15日實施)
(一)審批條件
1、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、設備或儲存方式、設施;
2、工廠、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;
3、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;
4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;
5、符合法律、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它條件。
(二)申請資料
1、設立申請報告;
2、經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查合格并加具意見的《佛山市危險化學品生產、儲存企業(設立、改建、擴建)審批表》一式四份及電子版一份;
3、可行性研究報告;
4、原料、中間產品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、自燃點、閃點、爆炸極限、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;
5、包裝、儲存、運輸的技術要求;
6、安全評價報告;
7、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;
8、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及應急救援預案。
(三)審批決定機關 佛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
(四)審批程序
1、申報單位向區安監局遞交書面申請和所需資料;
2、區安監局初步審查,符合條件的開具受理通知書;
3、區安監局對企業資料進行審查,審查合格的上報市安監局;
4、市安監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,審查合格的,發放設立批準文件;不符合條件的,退回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。
(五)審批時限 禪城區安監局初審時限為15個工作日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