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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公司駐佛代表處設立 |
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
一、企業類型定義
外國企業在佛山設立的非從事直接經營活動的常駐代表機構設立。
二、設立條件
2.1、有符合登記要求的派出機構(派出機構合法設立,連續且正常經營);
2.2、有符合登記要求的駐在場所。
2.3、法律、行政法規對設立外國(地區)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前置許可要求的,須先取得許可后方可設立登記。
三、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
3.1、外國派出機構主體資格材料
=公司注冊證書;
=記載公司董事成員任職情況的登記表。
―上述證件須經該國公證機關公證,再轉由我國駐當地使(領)館辦理認證。提供經公證及認證的證明
書2份。
=銀行資信證明原件1份。
3.2、佛山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房地產租賃合同書原件2份,5點要求:
―以派出機構名稱或佛山代表處代表姓名租用;
―面積與申報的營業規模一致;
―租賃有效期1年或以上;
―用途為辦公;
―該合同須經房屋租賃管理所登記(蓋合同登記專用章)。
3.3、佛山代表機構代表人員的身份證或護照、二寸彩照6張。
四、承辦流程
――免費咨詢――根據指引――準備登記材料――簽訂代理協議――工作協助――辦結移交。
五、承辦時限
5.1、非前置許可類: 10 個工作天辦結。
5.2、含前置許可類: 40 個工作天辦結。
六、承辦費用
6.1、非前置許可類:人民幣 5500 元(含政府各部門的注冊費、工本費)。
6.2、含前置許可類:人民幣 16000 元起(具體金額以前置許可類別有易難度確定)。
注:上述含前置許可類的報價,僅作參考價格,最終價格以雙方簽訂的代理協議所確定的為準。
七、承辦證照
=行業主管部門―――設立批準文件(無前置許可類免此項);
=工商局―――外國(地區)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;
=工商局―――首席代表、一般代表工作證(需本人親往簽名辦理);
=公安局―――公章、財務專用章、首席代表私章;
=公安局―――刻制印章登記卡;
=技監局―――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正本、副本、數字證書;
=國稅局―――國稅登記證正本、副本;
=地稅局―――地稅登記證正本、副本。
八、駐在期限
一般行業常駐代表機構批準駐在期限為三年;
特殊行業常駐代表機構批準駐在期限以審批機關批準的為準。
九、證照年檢
代表機構不實行年檢制度。外國(地區)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一年,期滿前需申請延期.
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前,若需繼續駐在,經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可批準延長駐在期限三年。
前置許可
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<<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>>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必須先進行前置許可后才準予設立登記的項目,派出機構涉及經營下列項目的,需經國務院或相關部委及該行業的主管部門批準后方準予設立登記,包括但不限于:境外航務公司,境外道路運輸企業,境外水路運輸企業,境外航空運輸企業,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,境外醫療救援組織,境外會計師事務所,境外律師事務所,境外旅游公司,境外船舶檢驗機構,境外僑資外資金融機構,境外建筑工程公司,境外保險公司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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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服務范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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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. |
內資公司的注冊登記 |
| 2. |
外國投資者在深圳設立辦事處、代表處的登記 |
| 3. |
內、外資企業增加注冊資本股權變更等 |
| 4. |
內、外資企業稅務代理 |
| 5. |
內資公司經營范圍涉及政府主管部門審批的代理申請 |
| 6. |
內、外資企業的年檢 |
| 7. |
資本驗資、審計、資產評估 |
| 8. |
香港公司、BVI公司、海外公司注冊 |
| 9. |
外國人居留證、就業證、香港公司開業文件認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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